欧博官网泰安市人民政府 学习园地 【案例】这份竣工勘察报告属于信息公开范畴吗?
2020年4月,欧博官网秦某向甲市自然资源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某立交桥工程竣工勘察参数”的政府信息。市自然资源局向其下属单位甲市国土规划院核查相关信息。市国土规划院答复称,秦某所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为该院受该市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开展工程勘察并向其出具的工程竣工勘察报告的部分内容。按照甲市编办的批复,规划院是自收自支单位,主要开展地形测绘、工程勘察、工程测量、房屋测量、城乡规划等相关业务。房屋测量工作属于市场服务行为,该院属技术服务类单位不具有行政职权。因此,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秦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不予提供查询。
2020年5月,甲市自然资源局依据市国土规划院的答复作出告知书,秦某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市国土规划院受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开展的市场服务行为,该工程竣工勘察报告不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秦某不服,向该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自然资源厅复议维持了市自然资源局的告知书。秦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告知书违法,判决撤销被诉复议。
分 歧
秦某认为,该立交桥建设影响了自己房屋的正常使用,要求提供相关工程竣工勘察参数就是为了证明立交桥对相邻房屋的影响大。市国土规划院是该市自然资源局的直属事业单位,由该局直接管理,所制作和采集的信息应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对于此类影响百姓生活的信息应主动公开。
市国土规划院认为,其按市编办确定的职能为技术服务类单位,不具有行政职权。受市场委托开展的工程勘察、工程测量、房屋测量等相关业务,成果不是履行行政职权形成的信息,成果按照合同要求向委托方提交。其与秦某之间没有委托关系,没有义务向秦某提供他人委托的工程勘察成果。
市自然资源局认为,虽然其具有测绘行业管理职责,但工程测量、工程勘察等均为技术中介性业务,不在其行政职责范围,市国土规划院的测绘行为不属于自然资源部门履行职责的行为,成果也不向其提交。此信息不应由其公开,秦某可向项目业主市交通局以及负责竣工验收的市住建局咨询。
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认为,其参与投标建设的立交桥尚未通过竣工验收,在竣工阶段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的工程勘察主要是为了检测工程主体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工程竣工勘察报告中的部分关键参数涉及立交桥的安全不能对外公开,待立交桥竣工交付后,其将向项目业主单位市交通局交付全部的技术资料,届时是否可公开,应由市交通局判定。
市交通局认为,目前其尚未收到该路立交桥的相关资料,在市自然资源局通报相关问题后,对于秦某诉求也非常关注,立交桥的工程竣工勘察报告涉及桥梁关键参数,部分参数涉密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可公开的基本信息在立交桥竣工交付后,将在其网站上主动公开。今年该局已经公布了三座立交桥的基本信息。
市住建局认为,其对市国土规划院不具有监管职责,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也没有提交拥军路立交桥的竣工验收申请,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相关信息,其将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相关信息,秦某可关注其门户网站的信息更新。
评 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保障了公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提高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但也带来部分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和滥用诉权的行为,行政机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要点一:政府信息特定,不是所有信息都适用信息公开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首先,从性质上看,政府信息是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的信息。行政机关在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无关的民事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信息不符合政府信息定义,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政府信息。其次,从产生方式上看,政府信息不仅包括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加工的信息,还包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从其他机关、组织、个人那里获取的信息。再次,从存在形式看,它应当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既可以是纸质文件,也可以是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储存介质。没有载体的口头消息,社会传闻,不属于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无法提供。
本案中,市国土规划院尚未向建设业主单位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提交工程竣工勘察报告。这个阶段的工程竣工勘察报告,既不是行政机关制作,也不属行政机关收集,显然不属于政府信息的范围。
要点二:责任部门特定,公开信息应源于履行职责形成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一般规定。本案例中,甲市自然资源局不负有工程勘察职责,虽然市国土规划院系其直属事业单位,但该院与市自然资源局并非同一主体,对立交桥工程进行勘察是该院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的市场服务行为,不属于自然资源部门履行职责的行为。市自然资源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会制作、获取或者保存秦某所申请的工程竣工勘察报告。秦某申请公开此项信息,不应由该市自然资源局公开。
要点三:履行法定告知,说明不能提供公开信息的理由
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需要的政府信息进行查找,然后根据不同的查找结果,答复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例中,在受理了秦某的申请后,该市自然资源局按法定程序进行了答复,告知了秦某不能提供其申请信息的理由。同时,自然资源厅收到秦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也依法履行了受理、延期、送达等法定程序。
最终,法院驳回了秦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