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博allbet离婚后房子怎么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划重点
离婚后房子怎么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划重点
政务:上海静安法院 2025-01-23 15:07
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欧博allbet离婚时如何分割?
夫妻间赠与房产,离婚时如何处理?
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分手时可以平分吗?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及典型案例。重点内容有哪些?一起跟着法官来学习新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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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一:重婚绝对无效
重婚的后一婚姻绝对无效,且不因合法婚姻已经离婚或配偶已经死亡而转为有效。
《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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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假离婚”也是离婚
登记离婚行为不因当事人意思表示虚假而无效。
《解释》第二条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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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三:债权人请求撤销离婚协议应考虑离婚协议的特殊性
债权人以离婚协议影响债权实现为由,请求撤销离婚协议相关条款,应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把握撤销标准,依法予以支持。
《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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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四: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规则
1.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有约定,从约定。
2.没有约定的,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贡献大小等因素予以分割。
《解释》第四条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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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五:夫妻间给予房产的分割规则
1.尚未办理转移登记。双方约定一方所有的房产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应综合确定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以及是否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付另一方适当补偿。该规定强调了约定对夫妻双方的法律约束力,否认了任意撤销权。
2.已经办理转移登记。若婚姻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房屋判归给予方,视情形确定是否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若婚姻时间较长或者给予方有重大过错的,可由接受方保有该房产,视情形确定是否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
3.存在赠与之法定撤销情形的,可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解释》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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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六:明显超过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直播打赏可认定为挥霍
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直播打赏,数额明显超过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可认定为挥霍。
《解释》第六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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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七: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赠与等行为无效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赠与和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且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行为系争取直接抚养权的不利因素。
《解释》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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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八: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分割规则
明确约定出资部分只赠与出资人子女的,从约定。
没有约定,需区分是否全额出资: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该房屋可判归出资人子女,视情形确定是否给予另一方补偿。
2、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均出资,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视情形判令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
《解释》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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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九: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给予子女的裁判规则
1.除双方同意外,一方不得任意撤销约定。
2.若离婚协议赋予子女请求权,则子女可以向不履行约定一方主张权利。
3.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欺诈、胁迫一方可以撤销约定,并主张分割该夫妻共同财产。
《解释》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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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十:抢夺、藏匿子女行为的法律规制
1.可通过《反家庭暴力法》设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和《民法典》设立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快速制止不法行为。
2.存在合理事由的抢夺、藏匿行为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撤销监护权、中止探望、变更抚养关系等请求。
3.因一方抢夺、藏匿子女侵害另一方行使监护权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4.抢夺、藏匿子女行为系争取直接抚养权的不利因素。
《解释》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第十四条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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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程一婧
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
文 | 程一婧
图 | 来自网络
编辑 | 范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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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离婚后房子怎么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划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