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博官网鉴定意见质证的9大要点

鉴定意见自带专业鸿沟,欧博官网往往显得“易守难攻”。如何突破专业屏障,有效质证?

本文系统梳理相关法条、最高法典型案例,介绍如何从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角度,寻找鉴定意见质证突破口。

今后的推送中,我们将继续鉴定意见质证要点的其他方面,包括鉴定委托事项、鉴定材料、鉴定方法、鉴定程序、鉴定意见书的规范性、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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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法条、定位案例 · 直击争点


1. 鉴定机构

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委托鉴定事项不应超出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鉴定要求也要符合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是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之一。质证时,需注意核查有关鉴定机构资质的证据。

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2016年修订版】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2008年修订版】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2015年修订版】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九、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

十七、本决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但部分案例认为,即使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主体资质,鉴定意见也不必然不可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542号】

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属部颁规章,系部门管理性规范文件,在适用该办法第三十八条关于“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的规定认定相关文件效力时,应当综合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作出涉案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资质等级虽为乙级,但原一审中,嘉和泰公司与南通六建仅对鉴定机构第一次作出的鉴定结论的内容提出异议,鉴定机构根据双方意见多次进行调整后作出了最终的鉴定结论。嘉和泰公司曾向一审法院提出增加鉴定项目,在一审法院据此拟委托鉴定时,该公司又不同意再行鉴定,未缴纳鉴定费用,也未再对涉案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鉴定机构亦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予以解答,故一、二审法院以该鉴定结论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安徽金日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万通井巷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3579号】

金日盛公司主张一审鉴定存在鉴定单位未经摇号、鉴定单位文博公司和鉴定人员武克霞不具备相关资质、鉴定人员陈保平未出庭作证等问题。经查,关于鉴定机构的选定,金日盛公司法律顾问王晓瑞在《鉴定单位选择记录》上签字明确表示拒绝参与摇号,在双方就选定鉴定机构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指定博文公司为鉴定机构并无不当。

关于鉴定机构的资质,金日盛公司主张鉴定机构超资质鉴定的主要依据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但该条仅为原建设部的部颁规章,属于管理性规范,不能作为评判鉴定效力的依据,因此,金日盛公司在鉴定资质上虽有瑕疵,但并不足以影响《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鉴定结论的效力。

关于鉴定人员的资质问题,原审查明,鉴定人员武克霞具有造价员资格,有能力从事本案鉴定工作。在进行案涉工程鉴定时,武克霞正在办理进入博文公司的调动手续,且具有博文公司的合法授权。陈保平因时间冲突未出庭作证已向一审法院作出说明,不属于拒不出庭作证的情形。金日盛公司对其提出的陈保平仅挂名而未实际参与鉴定的主张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此,原审鉴定程序合法,金日盛公司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而如需提出“鉴定机构不在名册之内”的质证理由,亦需考虑鉴定机构名册公告时间、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

★ 最高人民法院“管凌、昆明凌云城服务有限公司与昆明起重机械设备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1475号】

管凌、凌云城公司主张云南宸安司法鉴定所没有入选2012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云南分册》,故其在2012年5月31日作出上述鉴定意见时没有鉴定资格。经查,2012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云南分册》的公告时间是2013年3月25日,本案鉴定时间为2012年,应适用2011年度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云南分册》,而云南宸安司法鉴定所在2011年度的名册内。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问题的答复》第一条关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的规定,本案系对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造价进行鉴定,云南宸安司法鉴定所作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管凌、凌云城公司认为云南宸安司法鉴定所因未入鉴定机构名册而不具备鉴定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

2. 鉴定人

鉴定人不适格,主要有不具有执业资格和应当回避却没有回避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均可能导致重新鉴定。

(1)鉴定人应当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的执业资格

鉴定人具有相应执业资格是鉴定意见科学性的基础。依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如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可能导致重新鉴定。质证时,需注意核查鉴定人的资格证书。

★ 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2016年修订版】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2008年修订版】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2015年修订版】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九、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

(2)鉴定人应当不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

鉴定过程中,并非所有的环节都是完全客观的。“检材的收集、固定、送取、检测方案的设计、设备的操作、观察对比等过程,无疑掺进了鉴定人的主观活动。解释论证和评判推定,则是鉴定人对检测样品、被检事项和规范标准之间的同异特征的分析说明,进而依据科学原理和规范标准进行判断,完全是鉴定人的主观活动。”*

因此,鉴定人准用审判人员的回避规则。

《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订版】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2016年修订版】

第五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2015年修订版】

九、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

2024-09-08 08:01 点击量: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