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博太平洋航空综合险

1、保险购买成功与否,欧博以保险公司实际生成保单为准!

一、合作产品

1)产品名称:综合险(单位:人民币元)

产品名称

 

承保公司

 

保障范围

 

赔偿限额

 

保险期限

 

综合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航空意外身故、残疾

 

2,000,000

 

约定航班

 

航空意外伤害医疗

 

100,000

 

航班延误

 

乘坐约定航班起飞延误3小时及以上赔偿300元,最高赔偿300

 

托运行李延误

 

6小时及以上赔偿1,000元,最高赔偿1,000

 

托运行李损失

 

600

 

航班当天取消

 

一次性赔偿100

 

证件遗失

 

1000

 

整体保障计划保险费:30/.航班

 

注:上述信息仅为展示,不构成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详细信息请参见保险条款和保单,并以其规定和限额为准

      本产品扩展承保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的身故责任,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命名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简称:SARS-CoV-2),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需由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院或者国家正式卫生检疫机构确诊),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其身故保险金额10万元。对于合同生效时为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法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的客户不适用。

重要提示:

1、自2020年3月27日起购买的太保综合险产品升级为扩展新冠身故责任的综合险产品

2、保险购买成功与否,以保险公司实际生成保单为准!

 

 

2)    条款名称及备案号:

附加航班延误保险条款

 

(太保财险)(备-家财)[2013](附)252

 

附加旅行托运行李损失保险条款

 

(太保财险)(备-家财)[2013](附)452

 

附加旅行托运行李延误保险条款

 

(太保财险)(备-家财)[2013](附)453

 

附加旅行证件遗失保险条款

 

(太保财险)(备-家财)[2013](附)464

 

附加航班延误取消保险条款

 

(太保财险)(备-其他)[2015](附)47

 

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行李遗失保险(2013版)条款

 

(太保财险)(备-意外)[2013](主)69号、(附)473

 

二、服务信息

1.  销售主体:本保险产品的销售服务方为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网址为

2.  承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  承保公司分支机构: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分支机构。

4.  产品销售范围:全国区域内销售  

5.  投保年龄:本保险产品购保年龄为0-80周岁

6.  投保份数限制:本保险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

7.  保险合同订立形式及电子保单:旅客通过互联网购买机票的同时选择购买保险,支付保费后即完成保险合同订立。本保险采用电子保单形式,如需,请联系保险公司索取。

8.  保费支付方式:旅客购买本保险产品时,保费款与机票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的费用支付形式一并支付。

9.  保险发票形式:本保险的保费发票报销凭证与电子客票行程单合二为一,保险费金额体现在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保险费”一栏。

10.  保费发票配送形式: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配送方式见购票说明。

11.  保单查询及验真途径:

(1)  航联全国客服电话:400-810-2688

(2)  太平洋产险全国客服电话:95500

(3)  保险公司官方网址:

12.  除外责任:

第一条 航空意外伤害: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第二条 航空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第三条 航空意外伤害: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第四条 航班延误:下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一)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航班延误或者航班取消的;

(二)被保险人在预订航班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保险单载明的时间或更长时间延误、或航班取消的情形的;

(三)原预定航班于起飞时间2小时之前(包括2小时)被取消的;

(四)飞机原定出发时间不在保险期间的。

(五)乘机人未实际乘坐航班。

第五条 托运行李延误:下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一)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扣留、没收、隔离、检验或销毁;

(二)战争、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六条 托运行李损失:下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未遵守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和要求而引起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物品的毁灭、遗失或损坏;

(三)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

(四)自然灾害或、战争、武装冲突造成的损失;

(五)包装完整,封志无异情形下的内件缺失或破损,除非能证明是由于航空公司的过失造成外;

(六)被保险人收受托运行李时未提出异议,承运人也未填开行李运输差错记录行李破损记录

(七)由于行李损失而引起的间接损失;

(八)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的托运行李;

(九)对于逾重行李的逾重部分,如未付逾重行李费,保险人对该部分不承担责任;

(十)按规定不能放入行李运输的物品损失,如:易碎物品、易腐物品、贵重物品、文件、证件、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现金等;

(十一)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航班取消:下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航班取消的;

(二)被保险人在预订航班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航班取消的情形的。

第八条 证件遗失:下列各项损失不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一)金银珠宝、首饰、水晶及其制品、玻璃及其制品、现金、证券、票据、信用卡、代币卡、文件资料、动物、植物、食品饮料、家具、古董、古玩的损失。

(二)录制于磁带、光碟、磁盘或类似载体上的数据的损失,但是,该载体本身的材料损失不在此限。

(三)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的损失。

(四)移动电话(或称手机)、手提电脑(或称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游戏机、移动影音设备(包括但不限于i-podi-touchMP3/MP4/MP5播放机)、GPS商务助理设备(或称PDA)等用于商用和娱乐的电子设备的损失。

(五)因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包括海关等政府当局的没收、扣留。

(六)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外表刮痕和凹痕的损失。

(七)任何原因不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八)机动车辆及其附件、船舶、飞机或其他运输工具的损失。

(九)罚金,滞纳金,或任何由于行李物品破损而造成的间接损失。

(十)对于单件损失超过人民币1000元但被保险人无法提供购货发票原件的物品。

 

13.  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14.  旅客信息保密保障:

我司承诺会对乘机人(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等保密事项依法进行保障。

15.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

被保险人(即乘机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免责条款、费用扣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

 

三、常见问答:

1、什么是“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

“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特指广义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业务,包括以航空意外伤害为主要保障的航次险、短期交通意外伤害险、旅客托运行李保险、航班延误保险、航班取消保险、特价客票取消补偿保险等航空旅客相关保险产品,是以电子化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保单取代传统的纸制保单、通过网络信息共享实现投保人信息与乘机人信息的统一管理、将保费付费信息记入系统并打印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与电子客票并行销售的一种创新产品;

2、如何购买本保险产品?

您可登录东航官网 、APP移动客户端、微信,订购东航或上航实际承运的航班号为MUFM开头的国内航班(港澳台航班除外)机票的同时一并购买本保险产品(以系统平台实际提供为准)。

3、如果发生机票改签,本保险应如何处理?

本产品与电子客票信息紧密关联,如您通过上述任意保险购买渠道进行机票改签且保险未出险时,则本保险产品保障的航班信息将随机票改签信息自动变更;如您通过东航客服95530进行机票改签,原保险不会随之发生改动,为保障您的权益,请您务必在改签机票前登录原保险购买渠道申请退保。

4、购买本保险产品后能否退保?

本保险产品生效前,您可通过东航申请单独退保险,或退机票的同时退保险。本保险生效后,您将不能再进行退保。

5、如何办理退保?

航空综合险电子化航空旅行保障计划可以在官网上随机票一起取消,也可以单独取消。您如果在官网上自行改变行程,取消航班,该航班对应保障计划可以一并取消,保险费退还给您。如果通过其他方式退票,也需登陆东航官网选择并完成退保操作。如果达到保单生效时间,或已办理了乘机手续,您将不能再取消保障计划。(注:退保时请务必慎重,因一旦选择退保将无法撤销,且若有部分理赔已生效,也将一并被取消,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付)

6、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怎么索赔?

1)  身故保险金申请

a.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b.保险单原件;

c.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d.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e.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f.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g.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h.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2)伤残保险金申请

a.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b.保险单原件;

c.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d.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e.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f.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g.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a.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b.保险单原件;

c.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d.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e.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f.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g.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航班延误、航班取消主动理赔流程是什么?

本保险产品的航班延误责任及航班取消责任生效后,航联将第一时间通过短信通知被保险人,为及时获得保险公司赔款,请关注“航联出行”微信公众号,点击“微服务”—“快捷理赔”菜单栏,填写乘机人的银行账号、开户行等信息。保险公司收到理赔数据,确认旅客出险信息后,将直接通过网上银行划款到被保险人账户上完成理赔。

 

保险条款下载

特别说明:挂网资料中仅针对航班延误、航班取消的内容若有与保险条款不一致的地方,请以挂网资料展示内容为准。

以下含客户告知书,请投保旅客认真阅读!!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及《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为此特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   名称: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二)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楼11211202

(三)   许可证名称: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四)   机构编码:210061000000800

(五)   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8】月【20

(六)   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楼11211202

邮编:100010

电话:010-85408000

传真:010-85408018

二、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和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种类

      我公司根据与合作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销售【意外险、责任险】等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种类包括【航意险、航班延误险、取消险等】。

(二)   被代理保险公司情况

保险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联系方式

(客服热线)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90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5500

 

三、  关联关系

我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我公司唯一股东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同属保险中介机构,我公司与其它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  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我公司奉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将竭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周到的服务。如发现我公司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及时向我公司投诉举报:

电话:010-85408000

邮寄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楼11211202

传真:010-85408018

电子邮件:tsauis@air-union.com

 

以上告知事项,如有进一步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2024-09-06 08:19 点击量:6